2021年国考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方法(试行)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依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职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方法规定外,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大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法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训练,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根据职位需要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知业务,提升实质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依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人员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考试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方位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没办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30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状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拥有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可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可以正常履行职责,完本钱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没办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本钱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肯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依据平常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状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准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越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察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三)遭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准时根据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考核的,不能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紧急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较大损失和不好的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紧急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遭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职员,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能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能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公告被取消录用职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薪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10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30日内,根据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10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拥有保管条件的,根据流动职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实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职位,不能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能参加规定以外的辞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能考试报名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面试。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情形和职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职员以外的新录用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讲解。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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